过敏或超敏反应物质清单

根据欧盟条例1169/2011/EU第44条及附录II

  1. 含麸质的谷物及其制品(小麦、黑麦、大麦、燕麦、斯佩耳特小麦、卡姆特小麦或其杂交品种),但不包括:
    a) 基于小麦的葡萄糖浆,包括葡萄糖(1);
    b) 基于小麦的麦芽糊精(1);
    c) 基于大麦的葡萄糖浆;
    d) 用于蒸馏酒或农产品乙醇(烈酒及其他酒精饮品)的谷物。

  2. 螃蟹及其制品

  3. 鸡蛋及其制品

  4. 鱼类及其制品,但不包括:
    a) 用作维生素或类胡萝卜素载体的鱼明胶;
    b) 用作啤酒或葡萄酒澄清剂的鱼明胶或鱼膀胱明胶。

  5. 花生及其制品

  6. 大豆及其制品,但不包括:
    a) 完全精炼的大豆油及脂肪(1);
    b) 来自大豆的天然生育酚混合物(E306)、天然D-α-生育酚、天然D-α-生育酚醋酸酯、天然D-α-生育酚琥珀酸酯;
    c) 来自大豆油的植物甾醇及植物甾醇酯;
    d) 来自大豆油甾醇的植物斯坦醇酯。

  7. 牛奶及乳制品(包括乳糖),但不包括:
    a) 用于蒸馏酒或农产品乙醇(烈酒及其他酒精饮品)的乳清;
    b) 乳糖醇。

  8. 坚果,如杏仁(Amygdalus communis L.)、榛子(Corylus avellana)、核桃(Juglans regia)、腰果(Anacardium occidentale)、美洲山核桃(Carya illinoiesis (Wangenh.) K. Koch)、巴西坚果(Bertholletia excelsa)、开心果(Pistacia vera)、澳洲坚果及昆士兰坚果(Macadamia ternifolia)及其制品,但不包括:
    a) 用于蒸馏酒或农产品乙醇(烈酒及其他酒精饮品)的坚果。

  9. 叶菜类及其制品

  10. 芥末及其制品

  11. 芝麻及其制品

  12. 二氧化硫及亚硫酸盐(浓度超过10 mg/kg或10 mg/l,以SO2计)

  13. 羽扇豆及其制品

  14. 软体动物及其制品

* 如有食物过敏或不耐受,请在下单前告知收银员。